
图 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规定,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订和增加,至此,2020版《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罪名增加至11种,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问责范围,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第一百三十四条法例修订明细

原条文 | 新条文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六大入刑行为和主要涉及人群

可能被纳入刑事范围内的“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及六大人群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轻则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六大人群: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 车间(工段)主要负责人
5. 班组负责人
6. 岗位员工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心理-敬畏风险
运营-推进HSE信息化监管
业务-布局数字化建设
生态-安全生产链条上的各大主体共同参与
部分素材来源:安全茂、浙江安全生产科技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