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主席令:3月1日起,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2021-01-19 19:00

图 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规定,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订和增加,至此,2020版《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罪名增加至11种,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问责范围,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第一百三十四条法例修订明细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新增条款首次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范围,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主观侥幸心理诱发重大事故动机现象将被追责,安全生产大数据显示,在事故致因4M要素中,80%以上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因素导致的,其中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中,经常反复出现的侥幸心理是极其重要的原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常常存在的不合规现象做了判定标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现象”。其实,在《安全生产法》中,监管侧已经就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机制方面做过合规强引导、精细化管理的指引,企业侧通过部署预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数字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事故预防、隐患消除的目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标准化应用所匹配的数字化系统,在防范事故发生层面没有产生应有价值。

本次【刑法】的修改再次体现了国家强监管的态度,督促企业加快推进数字化建设,时刻紧绷安全生产之弦,让安全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主体的血液中。


六大入刑行为和主要涉及人群


有行业人士表示: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在安全生产的法治管理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新增刑法内容强化源头治理,前移追责关口,强调隐患排查整改,会大大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可能被纳入刑事范围内的“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

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4.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5.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6.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将入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及六大人群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轻则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六大人群: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   车间(工段)主要负责人

5.   班组负责人

6.   岗位员工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一个事故足以摧毁一个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在企业管理本质框架内,2020版《刑法》的修改对安全生产企业在“心理意识、运营管理、业务布局、生态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该贯彻落实该法则,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心理-敬畏风险

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底线,当企业全速前进之时,应当把握安全生产的本质,永远对风险保持敬畏之心。作业涉及的相关人员上至企业领导下至企业基层,每一个岗位都要安不忘危,在意识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白安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运营-推进HSE信息化监管

推进HSE管理信息化,有效促进HSE管理效能提升,构建企业安全管控与可持续发展的内驱力,做好危害与风险评估,增加风险管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

业务-布局数字化建设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采用先进适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及风险预警信息管理系统,防控风险隐患;实施智能化作业,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达到加强及规范企业管理、减少工作失误、堵塞各种漏洞等实现安全生产目的,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生态-安全生产链条上的各大主体共同参与

安全之路,任重道远。良好、安全、健康的生产环境,不仅仅依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相关人员的努力,也涉及到安全生产链条上其他主体,如制定安全实施规划与督促有关部门履职的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安检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管理服务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每个参与主体均需要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部分素材来源:安全茂、浙江安全生产科技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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